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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提醒:电子证据可以用,但要注意这几点

发布时间:2021-02-22 14:59:31 所属栏目:传媒 来源:互联网
导读:因支付宝账户是实名认证账户,老陈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老陈向老周转款 10000 元的事实,最终,法院认定老陈通过支付宝向老周转账 10000 元,判决支持了老陈变更后的诉讼请求。 法官提醒 微信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、微信小视频等均属于证据分类中的电子证据

因支付宝账户是实名认证账户,老陈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老陈向老周转款 10000 元的事实,最终,法院认定老陈通过支付宝向老周转账 10000 元,判决支持了老陈变更后的诉讼请求。

法官提醒

微信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、微信小视频等均属于证据分类中的电子证据,电子证据较为特殊,存在被伪造、篡改、删减的可能性,所以,法院在审理案件时,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一直是一个难题。

IT之家此前报道,2020 年 5 月 1 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<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> 的决定》正式施行,微信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,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。但我们在诉讼时需要注意,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,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,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。

如果我们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、微信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,首先,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,如手机、电脑,可以将聊天内容等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,千万不要因为使用微信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记录。如果感到有必要固定证据,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,或者进行证据保全。其次,应同时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其他证据,比如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、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、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等,这样既可以证明持有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,又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。此外,在微信转账或发送微信红包时,我们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、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。

最后,还是建议大家,在进行日常经济往来时,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,不要因为碍于情面、嫌麻烦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困扰。



(编辑:怀化站长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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